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
法治监督论
——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监督论述
雷 磊
法者,治之端也;监者,法之盾也。法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立足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基本原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总结我们党治权监督经验,对法治监督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推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不断完善,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深刻领会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把握法治监督的法理逻辑、历史经验、现实要求,对加快完善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强化法治监督效能,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
法治监督,即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法律制定、执行、适用、遵守等活动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从法理层面认识法治监督,需要把握权力与法治的关系、法治监督的功能与价值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法治监督的性质与原则等基本要义。
任何权力都应该受到监督,法治使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马克思、恩格斯指出,阶级社会中权力异化为统治阶级特权,必须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回归人民,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列宁强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深刻揭示权力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权力是法治的规制对象,法治是权力运行的轨道,通过明确权力边界、规范运行程序、设定责任后果实现依法治权。
制约和监督公权力,是法治监督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权力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指出“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公权力的属性决定了监督的必然性。公权力来源于人民,天然具有公共性,其行使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同时,公权力也具有权力的天然属性,表现为扩张性和强制性,能支配社会资源、约束公民行为。确保公权力始终服务于人民,就必须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若缺乏制约和监督,公权力极易突破边界,异化变质,滋生腐败。

在法治运行中,法治监督集中体现了法治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的意义和价值。法治监督通过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等环节的监视、约束、控制、检查、督促,维护法律制度和法治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实现其保障功能;通过制约平衡机制,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到补偿,收集、审查、掌握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信息,反映法治运行的状态、方式、效果,调节法律行为与立法目的之间的偏差和距离,传播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进而实现救济、反馈、评判、协调、预防等功能。以法治监督规范和调整各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职责关系,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利益关系,有利于保障法治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防止法治实施过程中产生“破窗效应”,使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能够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监督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下的法治监督有本质区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权力牢牢掌控在资产阶级和资本寡头手中,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监督模式以权力制衡为外在表象,本质上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分配的工具,其运行逻辑是大资本家和垄断财阀操控权力来谋求私利。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法治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以民主、法治、公开、依法独立、效率等为原则,依法对法治活动的制约。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就包括坚持党对法治监督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法治轨道上不断通过党内监督和自我革命,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中国共产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监督权最终属于人民,通过依法设置法治监督机构、依法任命法治监督人员、依法进行法治监督活动,不断推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
纵观中国法制史,治权监督的思想与实践源远流长。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我们党基于历史经验和现实需求的客观选择。
中国古代就有重监督、严治吏的传统,构建了以监察制度为核心的权力制约体系,形成礼法并用的治理理念。西周《吕刑》中“五过之疵”的规定已具备了监察法规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史官承担监察、记事之责。秦朝中央设御史大夫,兼掌监察百官、纠举不法,地方设直属中央的监御史,建立起中央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汉朝中央设御史府(台),设刺史巡查地方,形成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格局。唐朝完善御史台制度并设台院、殿院、察院,监察范围覆盖行政、司法、财政等领域,继承并发展“以卑察尊、以小制大”的监督机制。宋朝强化监察独立性,御史由皇帝直接任命,提升监督权威性。明朝形成科道并立体制,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百司,都察院监察御史分巡地方。清朝科道合一,统一于都察院,形成更严密的监察网络,制定中国古代最完整的监察法典《钦定台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视治吏、强调权力制约、注重监察制衡等治理理念,为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和重要参考。
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权力监督,将法治监督作为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重要保障。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探索了一套对苏维埃政府、边区政府和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办法。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司法权行使,保障司法民主。设立监察委员会、审计机构,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严肃查处贪污腐败、滥用职权行为,维护革命纪律与人民利益。创造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审判与调解结合、司法便民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人民监督司法树立典范。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院),建立人民监察制度。1954年宪法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为法治监督奠定宪法基础。改革开放后,法治监督制度化取得重大进展。1982年宪法巩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地位,确立审计监督制度。建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制定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对行政和司法行为的监督。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逐步建立巡视制度,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相互配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监督格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法治监督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在这次会议上,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合宪性审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2309件,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均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纠正。党内监督不断强化,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内容、方式,实现党内监督无死角、全覆盖。行政监督效能持续提升,推进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司法监督日益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落实,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加强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环节的法治监督,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刑事立案1.7万件、监督撤案4.4万件,提出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1万件,立案办理公益诉讼13.6万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2万件。审计监督成果显著,群众监督渠道畅通,比如北京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2025年受理量达2580.2万件,诉求解决率达97.3%。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曝光违法违纪行为,推动问题整改。经过多年努力,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发力的监督体系已经形成并有效运转,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不断加强,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三
“我们党历史这么长、规模这么大、执政这么久,如何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毛泽东同志在延安窑洞里给出第一个答案: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历史与实践经验,给出第二个答案:自我革命。法治监督将人民监督、党内监督等以制度化、法治化方式固定下来,是党继续团结带领人民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之举。
当前,法治监督方面仍面临一些现实问题。例如,制度供给方面,监察法规制度的系统完备性有待提高,有些制度性规范过于原则化,具体量化标准不够细致,存在“牛栏关猫”、弹性过大问题;制度规范间存在相互脱节、衔接和协调配合不紧密问题。机制运转方面,监督协同性有待增强,各监督主体之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结果反馈的配合机制不够畅通,“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现象仍然存在,监督合力不足;机制平衡性不足,存在为监督而监督现象。能力建设方面,监督效果还需提升,部分监督手段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不强,存在“柔性监督”、“纸面整改”等现象;监督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仍不高,基层监督力量较薄弱;科技赋能不够充分,智能化、精准化程度不高,对权力运行全过程、动态化的监督仍存短板。继续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必须不断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电子存证、全程留痕、实时监督、智能分析等领域深入应用,法治监督质效持续提升。图为2026年1月30日,浙江杭州临安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围绕人工智能赋能检察监督开展研讨。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供图
坚持党对法治监督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法治领域各项权力得到依法正确行使。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严格执法、检法公正司法、监察专责监督、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协同机制,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成果共用、联动问责机制,提升监督合力。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聚焦关键少数,规范权力运行流程,消除权力寻租空间。压实各级党委主体责任,推动监督力量下沉、触角前移、效能提高。
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监督。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政府立法规划、计划及重要法规草案的实质性审查监督,健全监督程序链条,对立项、起草、审议、修改等全过程加强规范制约。完善监督监察法律规范体系,与时俱进修订完善监察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细化监督程序、标准、责任等制度依据,增强监督可操作性和适应性。加强执法、司法监督,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加大违法执法行为纠错问责力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司法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健全类案强制检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强化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环节监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充分发挥监督制度效能,提升监督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和制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执法、监察、司法工作的监督。国家监察是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体推进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加强对监察权运行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加大对制度执行不力、违反制度规定行为的问责力度,维护监督权威。完善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制度,推动“治未病”的预防机制更好发挥作用。持续加强监督能力建设,选拔任用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监督队伍,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监督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
完善群众监督反馈机制。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要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人民监督制度体系,进一步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依法分类处理机制,推动信访监督救济保障落实到位。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受理、认真核查、依法处理、限期反馈,保障群众监督权利。健全群众监督激励机制,完善群众监督的制度化平台,推动形成统一高效的民意收集、处理、反馈闭环系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司法公开,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方式,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