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调研 | 知识产权司法如何更好保护促进科技创新 - 求是网

深度调研 | 知识产权司法如何更好保护促进科技创新

来源:《求是》2026/11 作者:联合调研组 2026-06-01 09:00:00

  深度调研

知识产权司法如何更好保护促进科技创新

联合调研组

  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科技创新格局正发生深刻变革,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地位更加凸显。国际知识产权治理格局亦面临深刻变革,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知识产权法域以及新兴市场国家纷纷调整司法体制以适应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需求。在此背景下,我国亦不失时机启动了相关改革:经党中央批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日正式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建立起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现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在多年实践中,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科技创新成效如何?目前还面临哪些挑战和困难?如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与求是杂志社综合编辑部成立联合调研组,深入司法一线现场走访、座谈交流,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在保护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的进展

  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探索创新审理方式,总结提炼裁判规则,积极为知识产权纠纷定分止争,为创新主体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行为规则。2019年至2025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一审案件126593件,知识产权法庭共审结相关二审案件23069件。

  针对裁判标准不一、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提高审判质效,为科技创新提供法治保障与稳定预期。过去,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的一审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指定的50家左右中级人民法院(含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二审上诉至各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标准不尽统一、判赔额整体较低,影响科技创新主体对成果保护的信心和预期。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从体制上克服了由管辖地域差异带来的裁判尺度差异,让裁判规则可重复验证,确保创新成果的判赔金额只因价值而定,不因地域有别。针对判赔额度偏低问题,知识产权法庭杜绝侵权损害赔偿确定的“通用化模板”和“差不多逻辑”,通过科学合理评估权利人的损害结果来确定赔偿数额,已有74案获超1000万元高额赔偿,合计金额超52亿元;59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合计超20亿元。

  针对无序竞争现象,加大惩治力度,营造良好竞争秩序和公平市场环境。“内卷式”竞争、市场分割扰乱市场秩序,是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约因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专利碰瓷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给科技创新主体带来很多无谓摩擦。对这类现象,知识产权司法重拳出击。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审结垄断实体案件212件,在69案中认定构成垄断,涉及医药、通信、电商、教育、建筑等诸多领域。审理两大电商企业“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引导双方共促消费。在全球行业头部企业间涉“光学镜头”专利无效系列案中,通过有效释明应如何正确申请相关领域发明专利,促成两企业主动撤回起诉并认可行政审查决定。在露某美公司诉宇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案中,露某美公司在一审认定宇某科技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仍然在二审中请求先行判决宇某科技公司赔偿8000万元,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但在庭审后仅一天又以书面方式将其诉请确定为500元,意在规避主张高额赔偿诉请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二审判决书直言不讳谴责露某美公司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驳回其上诉并判令其全额赔偿宇某科技公司反诉主张的经济损失,还无辜被诉者以清白,让恶意诉讼者付出代价。

  为明确和统一裁判规则,强化典型案例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梳理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图为202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 新华社发 胥立鑫/摄

  针对企业陷于诉累而导致创新成本增加等困扰,坚持实质解纷,推动产业创新。对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人才而言,时间和精力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如果他们身负诉累、心感煎熬,必然导致有意创新却无暇投入。同时,诉讼双方往往是同行竞争对手或产业链上下游等关系,长年累月的诉讼纠缠不利于产业创新发展,造成对现实生产力的浪费甚至破坏。对此,知识产权法庭通过调解、和解推动实质解纷,以“一案之结”促成“多案之解”,帮助企业把更多精力放在创新创造上,积极推动“诉讼之际”转为“合作之机”。北京某协会起诉某建设公司,认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使用的技术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知识产权法庭全面了解双方实际诉求和情况,清晰说明本案的诉讼风险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针对争议最大的侵权认定问题,创新提出“事后许可”的解决方案,即由建设公司向协会支付专利使用费,获得该专利的合法使用权,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还达成了后续商业合作。7年多来,知识产权法庭民事二审实体案件整体调撤率超过37%,而且呈持续上升趋势。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与创新型国家地位不匹配问题,坚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为科技创新拓展全球资源。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面临的涉外法治问题也日益复杂,国际上曾长期存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司法公信力的质疑。知识产权法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累计受理涉外国当事人案件超2600件,审结超2100件。“DAKS系统”技术秘密侵权案、“轮胎成型机”专利权属案、“恩扎卢胺”专利无效案、“CETP抑制剂”专利授权案、“司美格鲁肽”专利无效案等诸多案件审结后,外方当事人纷纷表示,知识产权法庭的裁判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公正、透明、非歧视的司法环境,增强了外国企业投身中国市场的信心。如今,越来越多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法庭新收涉外案件年均增长18.7%。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对调研组说:“从制度建设到落地实施,中国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企业专心创新创造、保持长期投入吃下定心丸。”知识产权法庭还注重在国际舞台发出中国司法之声,坚决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发展利益,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则标准。在审理涉第六代无线网络技术“Wi-Fi6”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中,依法作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具有“反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支持专利权利人正当维权,推动中外当事人就涉及境内外6家法院的16起诉讼达成一揽子和解,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二、当前知识产权司法面临哪些问题

  从知识产权法庭的司法实践,调研组看到新时代以来我国以司法改革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发展的坚实步伐和显著成绩。同时,调研也发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和挑战。

  新兴领域法律适用亟须应对。人工智能、大数据、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科技迅猛发展,对法律适用提出一系列新需求。面对这些无例可循的新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不仅要解决复杂侵权行为样态定性、技术事实查明、停止侵权责任履行方式、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遏制滥用权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新型疑难问题,而且面临着与科技创新动态的“时间差”、对科技创新实践的“理解差”、对科技创新价值的“计算差”等带来的挑战。以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为例,目前涉人工智能专利申请越来越多,但专利整体质量良莠不齐,业界对相关专利权保护亦存在不同看法。如何区分真正的原始创新成果和一般的发明创造,避免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防止“假创新”碰瓷“真创新”?如何着眼防范化解风险和激励科技创新两方面需要,实现既保稳定又促发展?什么样的裁判方式真正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行业发展实践,真正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这些都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重要课题。

  服务对外开放能力尚需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在护航科技创新主体、创新成果“引进来”和“走出去”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尤其是相关涉外诉讼制度仍存在不少空白和短板,运用相关国际规则的本领还不够强,涉外案件审理效率不够高。比如,我国一直实行专利侵权程序与专利无效程序“二元分立”,即在专利侵权程序中,被诉侵权人质疑专利权效力时,需另行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申请中止专利侵权程序,这种“双边作战”让本应“一案两审、一年左右即可解决”的纠纷变成“两案五审、三五年也未必有定论”,且导致专利侵权裁判结果“翻烧饼”问题突出。再如,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了涉外诉讼制度,但因司法文书涉外送达方式有限,向域外当事人送达仍难以顺利进行。又如,实践中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比例极低,但大量案件当事人通过提起管辖权异议乃至进一步提起上诉变相拖延案件审判,极大拉长了纠纷解决周期。总的来看,当前涉外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效率问题尤为突出,一定程度上消耗着逐步积累起来的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司法保护组织基础有待优化。我国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以来,实现了对原有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重大改革创新,实践成效显著,但运行中也出现一些突出矛盾,主要表现为“四个不相适应”:一是大量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飞跃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与我国四级两审制的基本诉讼制度不相适应;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二审案件,与其重在审判监督指导的职能定位不相适应;三是对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裁判案件不服只能向本院申请再审,与我国整体审级监督制度不相适应;四是知识产权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机构,人财物保障与承担的繁重任务、重大使命不相适应。此外,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才专业门槛高、培养周期长,全国法院仍普遍存在专利审判人才特别是涉外专利审判人才数量不足、队伍不稳、培养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三、如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司法应立足法治与科技创新的内在联系,健全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能力、提高质效,更好保护和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才能真保护创新、保护真创新。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司法从20世纪80年代起,经历4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基本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33个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体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目前,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要以问题为导向,以法治需求为牵引,着力解决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完善支持全面创新的司法体制机制,理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与基本诉讼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的关系,明确各级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职能定位,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业化水平。

  新兴科技领域的“事”与“势”,都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必须关注的对象。在新兴领域矛盾纠纷涌入法院、而法律尚无明确规则的“空窗期”,迫切需要通过公正司法制止侵犯他人科技成果等不法行为。这就要求,一方面,审慎对待每一件“史无前例”之“事”,及时总结经验,明确和统一裁判规则,强化典型案例示范作用,给市场和社会树立正确导向、稳定预期。另一方面,准确把握科技创新、行业发展之“势”,不断学习研究、更新观念,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积极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探索新兴领域治理方式,促推新兴领域和未来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2025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NP01154”玉米新品种侵权上诉案。本案综合考虑侵权规模、侵权时间、侵权故意等因素,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判赔金额超5300万元,是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件,传递了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鲜明导向。图为庭审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供图

  把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起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当前,面对涉外送达难、滥用管辖异议、程序“二元分立”和“禁诉令”、“反禁诉令”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法律规范、完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等方式推动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整治到底、震慑到位。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应研究制定相关防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归属与行使制度,实施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形成有力制约手段。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不能闭门造车,知识产权司法必须更好承担起推动国际合作任务,坚持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着力将中国打造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同时,优化跨境司法协作安排,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依法保障我国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关键在人才。针对当前突出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才不足问题,各级法院既要坚持“苦练内功”,加大人才引进和定向重点培养,又要重视“纵横交互”,完善法院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之间的人才双向交流锻炼和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才上下交流培养等机制,让人才培养贯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前端与诉讼后端、一审与二审。扩大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实现技术领域全覆盖,不断健全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基础,以专家辅助、专家陪审、技术鉴定、技术咨询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高校、科研机构与司法机关协同合作,推动理论研究与一线实践相互结合、彼此促进,培养一批熟悉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领域和国际政治、对外经贸等涉外领域的跨学科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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