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求是网

以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求是》2026/11 作者:钟 言 2026-06-01 09:00:00

以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钟 言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基本价值必然包括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党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崇高的价值理念,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如果失掉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公正合理、人民至上的现代化。公平正义是法的重要价值,体现了法的目的和存在根据。一方面,公平正义是评价法律的核心标准,是法治发展和进步的动力源泉。另一方面,法应当与公正相一致,包括把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融入规范和制度中,划分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收益与负担,确定行为法律后果并作出裁决,予以保护或矫正。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司法权具有权威性、终局性,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无法靠一般渠道和方式解决时,就需要依靠司法途径来消除侵害、救济权利、解决纠纷、惩治不法。恢复、救济已经受到损害的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根本要求与期盼,也是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的来源。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及综合配套改革,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行立案登记制,设立巡回法庭,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和产权司法保护,依法纠正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废止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制度,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两高”工作报告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赞成率持续攀升、屡创新高,我国成为世界上刑事犯罪率最低、命案发案率最低、枪爆案件最少、破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人民群众安全感连续6年保持在98%以上。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而与之相应的公正司法的广度、深度和力度还有差距,司法裁断是非、定分止争的功能还有待充分发挥。比如,有的群众报案、起诉符合条件却遭遇推诿,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罪必究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完全实现;有的案件“一案结、多案生”,陷入程序空转,甚至久侦不结、久审不结、久诉不结,长期“挂案”;有的司法人员手握重器而不自重,搞趋利性办案、违规异地办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的生效裁判“执行难”,来之不易的胜诉权益难以兑现为实实在在的胜诉成果;等等。这些问题虽然仅出现在少数案件、个别地方,但在新媒体时代一旦爆发出来,会被迅速放大、广泛传播,出现碎片化解读、情绪化渲染和恶意拼接等,损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对法治的信仰、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因此,必须把公正司法摆在更突出、更重要位置,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一个社会是不是公正,归根结底要由人民来评判。人民首先看的就是自身权益有没有得到及时有效保障,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没有人主持公道、有没有地方伸张正义。平安是人民群众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对故意杀人、涉黑涉恶、拐卖儿童等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侵害未成年人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突出违法犯罪,必须该出手时就出手,予以严厉打击,切实保障人民安宁、社会安定。民生无小事,对涉及医患纠纷、养老服务、工伤赔偿、欠薪欠账、交通事故、房屋买卖、物业纠纷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案件,应当依法快调、快办、快审、快执,为民分忧、为民解难。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要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严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和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质证等执业权利,严格规范强制医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的适用,严厉惩治非法搜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住防范冤错案件底线,确保还无罪之人清白、有罪之人依法受到应有惩罚。

  以公正司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才能促进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获得平等司法地位、享有平等司法权利、受到平等司法保护、得到平等司法救济,是各类经营主体对公正司法最期盼的,也是提振信心、稳定预期的重要保障。针对经营主体最关注的产权保护和企业家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合法利益的行为同责同罪同罚,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等,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特别是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要排除各种干扰、依法办案。针对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招标投标、特许经营等案件,依法认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否定排挤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款,公正解决投资收益分配、责任风险分担等问题,推动破除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针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强制低价销售、掠夺性定价、虚假宣传、恶意诉讼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规制企业“以大欺小”行为,避免“厚此薄彼”,在司法层面遏制各种无序竞争、“内卷式”竞争,让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活”起来。针对毁约背信、逃避债务、制假售假、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加大惩治力度,弘扬“有约必守”、保护“货真价实”,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强化对司法权的制约和监督,是确保其维护公平正义的关键举措。司法权是可以进行生杀予夺的强力权力,关乎人民群众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必须对其进行约束和限制,否则缺乏制约的权力就可能滑向滥用和腐败,导致一系列社会不公。司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避免、惩治司法权的任性行使,筑牢社会公正的“堤坝”。要进一步落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制约监督,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的重要作用,依法通过行政诉讼、行政检察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救济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比如,刑事立案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刑事侦查中取证违法、侦查措施违法、强制措施违法,民事、行政案件长期未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刑罚执行中违规“捎买带”等,加大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权力寻租的机会,防止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摧毁九十九次公正司法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

  “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但同时,“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以公正司法引领社会公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在逻辑。如果司法不公平,人民群众就会对通过正当渠道维护权益失去信任和信心,就会靠找关系、上访甚至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解决问题,导致社会关系对立,放大社会不公、冲击正义底线。公正司法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来实现,让人民群众相信公平不是高高在上的口号,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要聚焦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等问题,加大司法腐败惩治力度,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坚持并彰显法不容情、法不阿贵精神。聚焦一些司法人员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只管程序到位、结案了事等问题,加强释法说理、推进实质性化解争议,努力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针对一些群众对司法认同感不足、信任度不够的问题,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创新司法公开形式,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高效便民、智慧精准的司法服务体系,引领全社会营造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

网站编辑 - 王雅雯 校对 - 乔雪 夏明月 审校 - 高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