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是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所谓“南海仲裁案裁决”(以下简称“裁决”)出台第十年。7月,针对美国、菲律宾等国发表所谓“纪念南海仲裁案裁决”十年联合声明,中国外交部发表郑重声明指出,所谓“裁决”是一张非法无效没有拘束力的废纸。十年来,“裁决”不但没有解决中菲涉海问题,反而为域外势力介入南海问题、搅动南海局势提供了借口,已成为影响中菲关系和南海地区和平稳定的“乱源”。事实证明,这份被某些势力奉为圭臬的“裁决”,只是一场精心设计、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
中国和菲律宾隔海相望,交往密切,人民世代友好,原本不存在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开始非法侵占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由此制造了中菲南沙群岛部分岛礁领土问题。此外,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还出现了海洋划界争议。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提起所谓的“南海仲裁案”,刻意将中菲之间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议,包装成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条文的“解释”问题。然而,陆地领土问题不属于《公约》管辖范畴。《公约》第298条规定,即便就争端解决强制程序而言,缔约国仍然有权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排除在有关强制程序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在批准《公约》的同时声明,我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我国在2006年依据《公约》第298条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海洋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不接受《公约》规定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除美国未加入《公约》外,其他四国都作出了排除性声明,这是《公约》明确赋予缔约国的法定权利。因此,在陆地领土问题和海洋划界争议上,中国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仲裁庭”违背“国家同意”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越权审理,滥用了《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冲击了国际海洋法治。
其次,所谓“仲裁庭”,绝不是“国际法庭”,而是一个拿钱办事的草台班子。事实上,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都公开声明,跟“仲裁庭”毫无关系。“仲裁庭”本身也不具备任何权威性和公正性。“仲裁庭”的组成是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前任庭长、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一手操办的。而柳井俊二当时还担任安倍晋三安保法制恳谈会会长,协助安倍解禁集体自卫权,挑战二战后国际秩序的束缚。可以看出,“仲裁庭”从成立之初就已政治化了。根据有关国际规则和国际司法实践,法官和仲裁员的选任应尽可能全面地代表世界各个地区和不同法律体系。因此,国际法院由来自各大洲的15名法官组成,国际海洋法法庭更有多达21名法官。而“仲裁庭”仅有5名仲裁员,1人由菲律宾指派,4人由柳井俊二指派。这样的“仲裁庭”根本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根本做不到客观公正。
再次,“裁决”无视基本法理和事实,是明显的枉法裁判。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是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早在公元前2世纪的西汉时期,中国人民就在南海航行,并在长期实践中发现了南海诸岛。中国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南海诸岛属于中国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世界许多国家出版的百科全书、年鉴和地图都将南沙群岛标属中国。“仲裁庭”作出的“裁决”错误明显,漏洞百出。比如,“裁决”把南沙最大岛屿,有着50万平方米的太平岛判定为岩礁而非岛屿,并进而认定南沙群岛没有任何岛礁可以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完全不符合《公约》规定。如果按这一“标准”,很多国家的主张都是非法的,世界海洋格局将被改写。此外,“裁决”还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刻意割裂南沙群岛的地理与法理整体性,诸多根本性错漏引发国际法学界广泛质疑。众多国际权威法学专家,包括国际法院前院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均认为“裁决”存在严重谬误,绝非什么“国际法定论”。
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是不容置疑的。中国在南海相关岛礁和海域开展管辖、实施维权执法行动,完全符合中国国内法和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专业克制、合理合法。中国处理涉海问题的立场是一贯和明确的:是我们的,少一分都不行;不是我们的,多一分也不要。中国坚定维护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不接受、不承认所谓“南海仲裁案”及其“裁决”,不接受任何基于“裁决”的主张和行动。一纸非法“裁决”,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历史和事实,不会动摇中国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不会影响中国同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的政策和立场。中国将继续同地区国家一道,维护南海和平与安全,促进地区繁荣与发展。
(编辑:盛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