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景德镇手工瓷业遗存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至此,我国世界遗产总数达到61项,成为世界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记忆和灿烂的文明成果,是中华文明绵延不绝、赓续发展的重要见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这些重要论述,饱含对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深邃思考,体现了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深远战略考量,也对做好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向新征程,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更好发挥文化遗产在文明交流互鉴中的独特作用,对于赓续中华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期“关注”特约专家学者围绕相关问题进行深入阐释,供读者参考。
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需要厘清几个关系
◎ 邓 超
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赓续传承的重要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所谓系统性保护,强调的不是保护对象的简单增加,而是保护理念、保护对象、保护体系和保护机制的整体性重构。当前,随着文化遗产类型不断拓展、保护主体日益多元,如何正确认识各类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已成为推进系统性保护必须回答的基础问题。
一、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是补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是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两部法律法规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之间相互补充的关系,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分层级认定。二者共同遵循以价值为核心的认定体系,但保护要求各有侧重。不可移动文物价值更高、标准更严、约束更强,强调不改变原状和最小干预;历史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相比价值略低,保护要求也相对弱一些,重在延续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二是可动态转化。历史建筑是不可移动文物选择的基础,当历史建筑经过时间沉淀、认知深化,其价值达到文物认定标准时,便可被依法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实现保护身份的升级;已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不应再保留历史建筑身份。实践中,由于部分地区对二者的补充关系理解不到位,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保护空白,一些尚未达到文物认定标准,但是有一定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老建筑等,由于没有及时公布为历史建筑,在城市更新、乡村建设中被改造或拆除。再如身份重叠,部分对象既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又被公布为历史建筑,两个保护身份、两个主管部门、两套审批规则并存,看似“双重保护”,实则容易造成适用法律不明、管理主体不清、审批程序不顺、保护标准不一等问题。
在2023年11月起开展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四普”)过程中,国家文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通知,作出针对性部署,明确提出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要通过文物普查纳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达不到文物标准但具有一定价值的要纳入历史建筑名录;涉及身份重叠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整,使保护对象身份具有唯一性,落实更严格的保护管理要求。普查过程中,各地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密切合作,有1万余处历史建筑在本次普查中提升保护身份,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同时各级普查机构将1万余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尚达不到文物认定标准的对象作为历史建筑线索提供给规自、住建部门。比如,近期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将18处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退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明确按照文物保护法进行保护管理,为各地依法依规公布历史建筑退出名录、解决保护身份重叠问题提供了参考借鉴。
二、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是聚合关系
改革开放后,面对大规模城镇化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突出矛盾,党和国家基于文物保存数量和价值的客观实际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这一制度日益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内涵上看,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是人类在历史进程中形成的聚居空间,其区别于普通聚落的根本标志,就在于留存了真实的历史遗存。从法理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核定公布的标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也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作为申报的首条标准。“四普”统计数据显示,在146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799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分布着超过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充分说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三名”是不可移动文物的聚合空间。需要指出的是,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价值并非文物价值的简单叠加,而在于不同年代、不同功能的文物在同一空间内的长期互动与聚合生长。从空间维度看,城墙城壕框定治理边界,衙署寺庙构成政治文化核心,商铺街巷搭建经济脉络,民居宅院形成生活基底,各类文物共同构成历史聚落的系统结构。从时间维度看,不同时期遗存的文物串联起城乡历史脉络,如平遥古城中的北汉镇国寺、明清票号古建筑、近代商会旧址等,清晰展现出平遥从军事重镇向商业中心转型的发展历程。
明确不可移动文物与“三名”体系的聚合关系,对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实践中,部分地区存在认定标准模糊甚至“去文物化”的错误倾向,未能认识到“三名”的价值核心在于文物的真实聚合。由于“三名”采用申报制,一些文物资源丰富的城市、街区、村镇尚未纳入“三名”体系。“四普”统计数据显示,在实有文物资源总量排名前50的地级市中,只有22个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丰富程度与名城的耦合关系并不十分明显。在1300多片历史文化街区中,500多片文物数量不足10处,甚至有20多片文物数量为0。此外,部分地方陷入“重品牌申报、轻保护落实”、“重开发利用、轻本体保护”的认知误区,为打造文旅IP而盲目建设“假古城”、“假古镇”,甚至不惜拆损文物古迹,最终生产出缺失真实历史支撑的“空心”产品,陷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输的困境。唯有坚持将文物保护置于首要位置,妥善保护各类文物遗存,维系文物之间的空间关联与文化脉络的完整性,才能真正保留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核心价值,让“三名”真正发挥传承历史文脉、凝聚文化认同的作用。
三、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与各行业名录,是总分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相关领域文物资源普查、名录公布的统筹指导。近年来,各行业主管部门出于对本领域文化遗产的珍视与保护需求,自发开展行业名录公布工作,但大多没有配套立法,往往依托部门规章、行业文件开展管理。“四普”中发现,一些行业管理制度更加注重活化利用和功能改造,对文物本体保护、历史风貌维护、价值真实性完整性等要求体现不足,导致部分文化遗产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遭到不可逆的破坏。究其根源,在于尚未理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与各行业名录之间的关系。
文物工作经过70余年发展,已经形成成熟稳定、行之有效的调查认定标准、价值评估体系、保护技术规范和法律责任制度,是国家文化遗产资源管理的基础制度。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与各行业名录,不是彼此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而是“总名录”与“专业名录”的关系。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解决的是哪些遗存依法属于文物、应当纳入国家法定保护体系的问题,是各行业开展保护管理的共同基础;各行业名录则是在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基础上,结合行业特点和管理需求,对相关文物资源进行专业分类、专题管理和行业利用,是对国家文物名录体系的细化、拓展和延伸,而不是另起一套认定标准、建立另一套保护体系。从资源范围看,不可移动文物涵盖宗教、工业、金融商贸、水利、农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军事、交通道路等63个细分类别,覆盖各行业各领域;从价值认定看,任何一处物质遗存,都必须经过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评估并依法认定为文物后,才能成为法定保护对象,各行业名录应以此为基础进行专业遴选和分类公布;从实践机制看,国家文物局会同19个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4个非成员单位部委联合印发通知推进“四普”,各部门积极提供行业名录线索、参与调查认定,如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制定《铁路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发布交通运输代表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民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都体现了依法认定文物、行业分类管理的制度路径。“四普”结束后,国家文物局将与各部门共享普查成果,为各行业建立专业名录提供统一的数据基础和权威依据。
四、文物行政管理与各行业管理,是平衡关系
文物工作是在与经济社会其他领域工作的互动中不断发展的。保护工作是文物工作的安身立命之本,与以利用为导向的工农业生产、城乡建设、文旅开发等之间存在天然张力。新中国成立伊始,第一个五年计划在全国掀起基本建设高潮,洛阳、西安等地不时发生古遗址、古墓葬被破坏或基建受阻的情况。对此,国家确立“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并接连发布政策文件,力图平衡好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作出“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时候,应当将所辖地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纳入规划,加以保护”等规定。更为关键的是,条例确立了“提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框架。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延续了这一立法逻辑,并在历次修正和修订中不断加以巩固和完善。比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即“两线”)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但涉及国保“两线”、省保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需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公布,但如需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则需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不同于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实行同级审批的管理模式,文物保护实行提级审批制度,由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把关。这一制度设计,本质上是通过法定程序将国家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嵌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使文物保护贯穿项目立项、选址、设计、实施等关键环节,通过科学评估建设活动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影响,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引导建设主体优化方案、落实保护措施,从源头防范建设性破坏。这既有利于约束地方盲目开发冲动,也有利于统筹国家与地方、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推动实现保护与发展的有机统一。实践中,文物保护管理与其他行业管理之间仍存在衔接不够顺畅的问题。一些项目在前期规划、选址阶段未充分考虑文物保护要求,直至报审环节才发现与保护规定不相符合,既影响既定进度,也容易引发有关方面对文物提级审批制度的误解。应当看到,文物保护与开发建设并非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而是相互约束、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科学合理的文物保护机制,既能有效保护文化遗产、提升区域文化价值,也能为地方发展提供决策参考、积蓄长远优势;规范有序的开发建设,也能够为文物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基础设施支撑。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行业与其他行业协调发展,是新形势下必须回答好的重要课题。
五、不断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厘清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各类关系,目的在于更好地把握文化遗产保护规律,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进一步做好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保护与发展的统筹,把握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不断提升文化遗产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把文化遗产保护作为赓续中华文脉、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任务。从革命战争年代抢救保护珍贵文物,到新中国成立后建立文物保护制度体系,再到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完善文物保护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推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充分证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我国文物事业发展的最大优势,也是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根本保证。“四普”建立了中央宣传部统筹协调、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25个部门协同推进、地方各级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积累了有益经验。面向未来,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作用,完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加强保护与发展的统筹。保护与发展不是相互对立、彼此制约的关系,而是相互促进、相互成就的统一体。加强保护与发展的统筹,关键在于把保护要求融入发展全过程,而不是在保护与发展之间作简单取舍。要进一步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与其他行业管理协调机制,推动各有关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项目选址、工程建设等前端环节充分落实文物保护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政策衔接和工作协同,推动保护关口前移。坚持保护第一,不断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机制,提高审批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提级审批制度在统筹国家与地方、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利益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民生改善协调共进,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把文化遗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
把握整体与局部的有机统一。整体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要求,重点保护、分类保护是实现整体保护的重要路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坚持不可移动文物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加强文物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配合,建立科学清晰、衔接有序的分类保护机制。局部中有重点,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聚合区域,在保护中更加突出文物资源的基础作用,依据“四普”成果,厘清“三名”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文物资源家底,健全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保护与评价体系。局部中见细分,充分发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作为国家法定保护名录的基础作用,积极引导各行业依托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成果建立行业专项名录,在统一法定保护要求基础上叠加行业管理措施和利用政策,形成以法定保护为基础、聚合区域见合力、行业分类为补充的保护体系,推动整体保护要求与重点保护、分类保护措施有机统一,不断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作者: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司长)
责任编辑:薛 莲
以数智技术赋能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 胡卫军
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和精神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其提升到系统性保护的高度。系统性保护如何落地?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把数智技术之力转化为系统性保护之能。当前,文化遗产数字化取得积极进展,但总体仍停留在资源数字化和展示应用层面,距离以数智技术支撑系统性保护还有一定差距。推动数字化向数智化跃升,把技术优势转化为系统性保护能力,是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要求,“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强化技术支撑,引导社会参与”;2024年10月,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指出,“秉持敬畏历史、热爱文化之心,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并要求“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实现文化建设数字化赋能、信息化转型”。这些重要论述,既标定了“系统性保护”的目标方向,又指明了“文化和科技融合”的实现路径,为以数智技术赋能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提供了根本遵循。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数智技术之所以能够成为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重要支撑,并不仅仅因为其具有先进的技术优势,更重要的是其技术特性与系统性保护的内在要求高度契合。系统性保护强调整体认知、动态治理和协同保护,数智技术则通过数据汇聚、智能分析和网络协同,为实现这些要求提供新的技术支撑,二者具有内在统一性。
数智技术赋能文化遗产整体保护。文化遗产不是彼此孤立的文化要素,而是由遗产本体、历史环境、文化生态和社会生活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的总和,并强调其在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再创造。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具有鲜明的整体属性,一座石窟连着山体水文与洞窟微环境,一处古城连着街巷肌理与社区生活,文物本体始终与历史环境、人文生态共生共存。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保护遗产本体,更要维护其赖以生存发展的文化生态,坚持遗产本体与周边环境一体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统筹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生态整体保护,实现由单体保护向整体保护转变。这一整体性特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一首侗族大歌连着歌班的传承组织、鼓楼的对歌场域和节庆习俗,承载对歌的鼓楼又连着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和整个村寨空间格局,其中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彼此依存、相互嵌合,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文化生态。如果脱离文化生态孤立保护某一项遗产,就难以真正保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而传统保护方式受信息获取能力限制,往往更多关注单体遗产,难以完整呈现文化遗产之间复杂的关联关系。数智技术则能够突破传统保护方式的信息边界,通过数字采集、三维建模、知识图谱、时空数据库等技术,把分散的文化遗产资源有机关联起来,构建文化遗产数字资源体系,实现由“记录单体”向“认知整体”的转变,为整体保护提供更加全面、更加精准的基础支撑。
数智技术赋能文化遗产动态保护。文化遗产不是静止不变的历史遗存,而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演进的文化生命体。文物保存状况会随着自然环境和人为因素持续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在代际传承、社会生活和生产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不是一次性的修缮修复,而是贯穿调查、记录、监测、保护、传承、研究、利用全过程的持续性工作,必须遵循文化遗产发展演化规律,坚持全过程保护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由静态保护向动态保护转变。长期以来,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依靠人工巡查、定期调查和经验判断开展工作,在信息采集、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等方面存在一定局限,静态管理方式与文化遗产动态演化规律之间存在脱节。随着文化遗产保护对象不断增加、保护任务不断拓展,仅依靠传统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全过程保护要求。数智技术的发展,为提升文化遗产动态保护能力提供了新的条件。依托物联网、遥感监测、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对文化遗产保存状况、环境变化和传承状态进行实时感知、智能分析和风险预警,实现由事后修复向事前预警、由经验判断向科学决策转变,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更好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数智技术赋能文化遗产协同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文物、住建、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多个部门,也涉及政府、科研机构、保护单位、传承人、社区居民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是一项跨区域、跨层级、跨领域的系统工程。无论是大遗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还是跨区域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需要打破行政区划和行业分工限制,坚持统一监管、多方参与、协同推进,形成整体保护合力。当前,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与文化遗产跨区域、跨部门保护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矛盾,数据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不充分、部门协同不顺畅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文化遗产保护整体效能的提升。这说明,实现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不仅需要理念更新,也需要治理方式创新。数智技术依托统一的数据平台、智能分析系统和网络协同机制,能够促进文化遗产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把分散治理转变为协同治理,把经验管理提升为智慧治理,为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数据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联动和资源优化配置,可以有效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协同性和系统性,进一步提升文化遗产保护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持续推进,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但是,对照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新要求,当前数字化实践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有数据、无体系:采集的碎片化使系统性保护缺乏数据根基。非遗领域,各地采集标准、元数据规范、著录体例互不统一,资源分散在多个孤立的数据库中,“数据孤岛”林立,彼此间未形成互联互通。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我国非遗资源总量近87万项,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的仅10万余项,名录之外的海量资源大多未经系统记录,一旦文化生态变迁便可能无声消逝;文物领域,三维数据、影像档案标准不一,普查、考古、藏品数据分属不同系统,全国一体的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尚未建成。比数据分散更值得关注的是,数字资源建设仍存在“重本体、轻生态”的倾向。当前,大量数字资源主要记录遗产本体形态或技艺展示,而对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发展的历史环境、社会关系和文化生态记录不足。比如,录下了皮影戏的影像与唱腔,却没有完整记录班社的师徒传承、庙会节庆的演出场合和台前台后的乡土生活;保存了古建筑的形制尺寸,却没有系统呈现营造技艺、工匠传统和街巷生活。数据如果脱离文化语境,仅保留形态信息,就容易成为静态标本,难以真实反映文化遗产的整体价值,更难以支撑系统分析和整体保护。
有展示、无闭环:技术应用集中于传播末端,未能嵌入保护全周期。当前,数字化投入大量集中于数字展馆、短视频传播等末端环节,而记录建档、传承教学、存续监测、濒危预警等前端与中端环节技术含量依然很低。有的传承人带徒仍靠口传心授而缺乏智能辅助,有的项目存续仍靠层层报表而缺乏动态数据,有的濒危研判仍靠专家经验而缺乏模型支撑,还有的低级别文物的安全监测仍靠人工巡护而缺乏感知网络预警,保护的全周期尚未形成数字化闭环。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地方数字化建设存在重展示、轻保护,重流量、轻本体的倾向。部分文化遗产脱离真实文化语境,被简单加工为猎奇化、娱乐化的传播内容;一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模仿传统技艺展示,以数字合成替代真实传承实践,影响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文化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建设不能搞“拆真古迹、建假古董”那样的蠢事。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数字空间。数字技术如果偏离真实性原则,热衷于炫技和流量,就容易制造“数字假古董”,数字展示越热闹,越可能掩盖本体保护的空心化,系统性保护也就容易流于形式。
有平台、无协同:数据壁垒与机制缺位使统一监管缺乏抓手。近年来,各地文化遗产数字平台建设不断推进,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的数据壁垒依然存在,业务系统相互独立、标准规范尚未统一,文化遗产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程度仍然不高。与此同时,商业平台掌握大量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和传播数据,却尚未有效纳入保护体系,统一监管仍缺乏有力的数据支撑。比平台需要协同更深层的问题是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尚未健全。相当数量的老龄传承人数字应用能力有限,在数字化过程中更多处于“被采集”、“被展示”的位置,参与数字资源建设和数字成果共享的程度不高;文化遗产数据权属、使用边界、收益分配等制度规则仍需进一步完善,数字化成果如何兼顾公共利益与传承人合法权益,还缺乏更加成熟的制度安排。如果部门之间、平台之间、主体之间不能真正形成协同机制,平台建设再多、数据积累再丰富,也难以真正形成统一监管和整体保护的治理合力。
三
问题所在,就是改革着力点所在。破解数智技术赋能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面临的现实制约,根本不在于增加几项数字技术、建设几个数字平台,而在于坚持系统观念,把数字化建设与系统性保护要求统一起来,把技术创新与治理创新贯通起来,加快形成与文化遗产保护规律相适应的数智化保护体系。202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黎平县肇兴侗寨考察时,看到侗族大歌、蜡染工艺等民族传统文化既保护得好、又焕发时代光彩,称赞“这些民族的特色,很古朴也很时尚”。侗寨的鼓楼花桥与寨中的大歌蜡染,本就是物质与非物质浑然一体的遗产现场;“古朴”与“时尚”的辩证统一,正是数智时代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应有的目标形态。这启示我们,数智技术不是替代传统,而是赋能传承;不是改变文化遗产,而是更好守护文化遗产。要坚持守正创新,重点在建体系、入过程、联主体三个关键环节持续发力。
建体系:以标准化、语境化的数据工程夯实系统性保护的数据根基。针对“有数据、无体系”,首要任务是立好“度量衡”。非遗领域,用好2023年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数字资源采集和著录》系列行业标准,推动其落地并升级为国家标准,从源头保证资源可汇聚、可关联;文物领域,以文物普查为契机,落实“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的要求,把新发现文物连同存量登记文物一体纳入统一台账,做到一处文物、一份动态更新的数字档案。坚持“本体—生态”一体采集理念,在高保真记录遗产本体的同时,同步采集历史环境、社会关系、谱系源流等信息,使数字资源始终保持与文化语境的有机联系。比如,“数字敦煌”持续三十余年的探索,就是坚持整体记录、系统建档的成功实践,不仅永久保存了洞窟壁画和彩塑信息,也保存了洞窟环境及相关资料,实现了文化遗产整体数字化保护。“赫哲族伊玛堪”的转名录保护实践也表明,持续开展数字记录,并与传习所授艺、社区展演等保护实践相结合,数字资源才能真正反哺活态传承,为文化遗产延续发展提供持续支撑。
入过程:以智能化工具嵌入传承、监测、预警的保护全周期。针对“有展示、无闭环”,要推动技术应用从传播末端向保护前端和中端延伸。在传承环节,开发智能辅助教学工具,使口传心授具有可度量、可回放的数字参照。比如,以姿态识别比对武术、戏曲学员与名师示范的身法身段、即时提示偏差,以声学分析辨析唱腔的音准气口、辅助跟练。在监测环节,对非遗建立活态存续力评估模型,对各级名录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分级预警,探索建立文物病害识别等智能分析模型,提高文化遗产动态监测和科学决策能力。比如,良渚古城遗址“遗产大脑”通过全天候感知遗址本体和环境变化,实现风险实时预警和快速响应,推动保护方式由事后修复向主动预防转变,为全过程数智赋能提供了有益探索。在传播环节,要立规矩、把方向。古人论技艺,讲求“技进乎道”,数字转译同样不能以技掩道、以形夺神。要把“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贯彻到数字领域,建立学术审核与社区认可相结合的把关机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嵌入内容生产与算法分发,使沉浸式、交互式体验服务于“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
联主体:以协同平台和制度创新落实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针对“有平台、无协同”,要建设跨部门、跨区域的文化遗产协同治理平台,推动政务数据依规互通、商业平台数据依法接入,变“单点监督”为“系统治理”。系统性保护,归根到底是人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在内蒙古考察时强调,要支持和扶持《格萨(斯)尔》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要面向传承人群与基层文博队伍开展数字素养培训,鼓励传承人运用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授技艺,从“被采集对象”转变为数字传承的主导者;加快完善文化遗产数据确权、授权与收益分配规则,确保数字红利更多惠及保护传承主体。推进文化遗产学与信息科学交叉学科建设,培养文理兼通的复合型人才。
文脉传千载,数智启新程。数智技术赋能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赋能的是技术,提升的是治理,守护的是文明。新征程上,要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坚持保护第一、守正创新、科技赋能,把技术优势转化为系统性保护优势、治理优势,不断提升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让文化遗产在数智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
(作者:吉林大学考古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薛 莲
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文明交流互鉴中的独特作用
◎ 刘曙光
2014年3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倡导“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深刻揭示了文化遗产在促进不同文明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借鉴中的独特作用。
古物、文物、遗产这些概念,是人类文明发展和自然演进的重要成果,是在特定文明语境中被不断“命名”、“界定”并赋予意义的。在近现代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各国普遍通过保护具有代表性的文物古迹、传统技艺和自然景观,保存共同历史记忆,增强国家认同和文化认同。文化遗产由此不仅成为一个国家和民族认识自身、延续文脉的重要载体,也成为其向世界展示自身文明特质的重要窗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等国际组织和专业机构相继建立,文化遗产保护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国际规则、专业标准和合作机制。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确立了世界遗产保护制度,这使得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不仅属于所在国家和民族,也被赋予了全人类共同财富的属性。文化遗产保护因此突破了国家疆界,既是遗产所在国的重要责任,也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事业。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进一步拓展了文化遗产的内涵,文化遗产不再仅指物质遗产,还包括形态丰富、生命力旺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不断拓展、国际合作不断深化,文化遗产越来越突破一国一地的意义,成为连接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明的重要纽带。
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成为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载体,根本在于它兼具历史真实性、文化传承性和文明共享性。不同于一般文化产品,文化遗产记录着文明发展的真实历程,承载着一个民族最深层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追求,具有跨越时空、跨越语言、跨越制度的文化感召力,更容易引发不同国家人民的情感认同和价值共鸣。正因为如此,文化遗产往往能够超越意识形态和文化差异,成为文明交流互鉴最具公信力、最富感染力的重要媒介,在增进相互理解、促进民心相通、深化国际合作方面具有其他文化资源难以替代的独特优势。放眼世界,越来越多国家把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纳入国家文化战略和国际传播体系,既把文化遗产作为增强民族文化认同、赓续历史文脉的重要基础,又将其作为扩大国际影响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载体。
世界上一些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保护体系较为成熟的国家,通过文化遗产保护、考古合作、博物馆展览、人员培训和国际援助等方式,传播本国文化理念,拓展国际文化联系,相关工作呈现制度化、专业化和长期化趋势。以意大利为例,通过《威尼斯宪章》的制定和数十年坚持不懈的推广,意大利为全球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提供了坚实的专业基石;2010年,通过申报“地中海饮食”非遗项目,意大利联合西班牙、希腊、摩洛哥、葡萄牙、克罗地亚和塞浦路斯等国,共创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推广的新模式。在博物馆领域,意大利有以博物馆海外巡展拉动国家旅游和高端消费的“莱斯卡计划”。意大利外交与国际合作部(MAECI)则每年资助大量海外考古项目,覆盖地中海、中东以及非洲等地区,项目涉及从史前时期到古代文明的各个阶段。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自2003年开始,意大利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积极推动在伊拉克、阿富汗、叙利亚等冲突地区启动紧急保护计划,打击非法文物交易和走私活动,保护濒危文化遗产,共建了一支“文化蓝盔部队”。这些举措,坚守传统又不断创新、立足国内又面向世界,用足用活意大利在文化遗产方面的资源和人才优势,有力彰显了“意大利遗产是国家最强品牌”的理念。
中国的文物和文化遗产,系统呈现了中华文明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灿烂成就和对人类社会的重大贡献,生动阐释了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与鲜明特色,是讲好中国故事、向世界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形象坚实而丰厚的基础。从中国国情出发,以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合作,是增强国家软实力、建设文化强国的必由之路。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我国文化遗产国际交流合作,可通过国际组织平台、双边合作框架与多边机制展开,并努力在实践中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运行机制,追求整体性强、层次丰富、韧性十足的效果。
充分发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平台作用,不断提升我国参与世界文化遗产治理能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当今世界文化遗产国际合作和世界文化遗产规则制定、标准形成和理念传播的最重要平台。积极参与教科文组织各项工作,不仅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深度参与世界文化遗产治理、扩大国际影响力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认真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持续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维护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稳定运行作出积极贡献。目前,中国拥有61处世界遗产(包含42处世界文化遗产,15处世界自然遗产,4处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是世界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长期参与吴哥古迹国际保护行动,并与有关国家共同参与柬埔寨柏威夏寺保护国际协调机制,逐步由文化遗产国际合作的重要参与者成长为积极贡献者。面向未来,应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博物馆协会、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等专业国际组织的合作,支持更多中国专家、中国青年进入国际组织任职,努力把我国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实践优势转化为国际合作优势和国际话语优势。
统筹推进双边文化遗产合作,持续拓展文明交流互鉴的广度和深度。文化遗产合作具有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广的特点,是开展双边人文交流最稳定、最持久的纽带。近年来,我国已经与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尼泊尔、孟加拉国、缅甸、沙特阿拉伯等国开展文化遗产合作,项目覆盖联合考古、建筑遗产保护、可移动文物修复、流失文物追索、数字遗产保护、世界遗产申报等领域。比如,中蒙合作开展的高勒毛都2号墓地考古发掘,发现大型匈奴贵族墓葬,出土金银器、陶器、铜器等珍贵文物,系统揭示了匈奴贵族丧葬制度、社会结构与文化面貌,入选2019年度世界十大考古发现;中国援助尼泊尔加德满都杜巴广场九层神庙建筑群修复,成为震后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合作的重要实践;中国与沙特阿拉伯联合开展塞林港遗址考古工作,为研究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和中外文明交往提供了新的考古证据。这些项目以文化遗产为媒介,把专业合作、历史研究和文明对话有机结合起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今后应进一步深化双边文化遗产合作,强化国家层面的整体规划,统筹推进联合举办展览、联合考古项目与文物保护工程协同并进、均衡发展,推动文化遗产合作更好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和文明交流互鉴。同时,努力构建符合文化遗产项目特点的管理机制,注重人才培养和储备,进一步完善国际人才交流机制,打造高素质国际合作人才队伍。
充分发挥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的平台优势,不断增强区域文化遗产合作引领力。亚洲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也是世界文化遗产最为丰富、文明交流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加强亚洲文化遗产保护合作,不仅关系亚洲文明的传承发展,也关系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对于落实全球文明倡议、推动构建亚洲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习近平主席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上倡议开展“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2023年4月,“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正式成立;2024年6月,联盟由文化遗产国际合作机制转变为政府间国际组织,成为中国倡议推动成立的区域性文化遗产领域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联盟机制建设稳步推进,已建立起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在内的完备组织架构。来自亚洲、非洲、欧洲、美洲、南太平洋区域的25个国家已分别以理事会委员国、伙伴国和观察员国的身份正式加入。联盟设立了亚洲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广泛支持联盟框架下跨国文化遗产合作,目前已覆盖14个国家的20余个项目,范围涵盖古代文明研究、联合考古、古迹修复、博物馆交流等重点领域。联盟相继发布了《西安宣言》、《青岛建议书》、《重庆共识》等重要文件,在冲突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流失文物追索返还、文物科技与数字化保护、青年人才培养等全球关注的文化遗产突出问题和前沿议题方面持续发声并形成区域共识。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是落实全球文明倡议的重要实践,其根本目标是凝聚亚洲各国文化共识,传承亚洲文明精神基因,增强亚洲人民文化自信与身份认同,为构建亚洲命运共同体筑牢人文根基。同时,这也是文化遗产全球治理的创新探索,致力于打造亚洲文化遗产合作样板。从学习借鉴国际组织建设的经验出发,当前联盟应以推动亚洲国家在文化遗产领域规则制定、标准共建、话语权提升为出发点,以形成机制化、常态化、品牌化交流格局为主要目标,把建立技术援助、能力建设与话语参与作为关键机制,推动“一带一路”人文交流走深走实、行稳致远。
充分发挥博物馆国际传播的重要窗口作用,不断提升中华文明国际传播力影响力。文明交流互鉴既需要国家之间的制度合作,也需要人民之间的文化沟通。博物馆保存和展示人类文明成果,兼具知识传播、公共教育、文化交流和审美体验等功能,是不同文明交流借鉴的重要窗口。当代世界各国博物馆虽然具体形态不同,但都具有“文明殿堂”的崇高性和知识性、“文化桥梁”的亲民性与传播性,加之其特有的知识多样性、视听形象性、影响广泛性等特征,在增强本国国民的综合素质与文化认同的同时,也能有效帮助参观者接触世界各地的文化,在促进不同国家的观众相互尊重、弥合认知差异、增进跨文化理解等方面,有着胜于其他文化机构的突出作用。近年来,中国博物馆引进的外展和赴海外的展览数量多、品质高。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甘肃简牍博物馆、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等,都是亮丽的国家名片。在西班牙阿利坎特举办的“中国秦汉文明的遗产”、在法国巴黎的“中国·唐——一个多元开放的朝代”、在美国纽约的“融古烁新:宋元明清铜器的复古与创新”、在沙特利雅得举办的“天地同和——中国古代乐器”,以及故宫博物院举办的“紫禁城与凡尔赛宫——17、18世纪的中法交往”等等,都是中外文化交流合作的经典之作。今后,应进一步发挥博物馆国际传播窗口作用,不能满足于把文物“送出去”、把展览“办起来”,关键是提高文明阐释能力。要深入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所承载的中华文化基因、价值理念与历史智慧,通过国际社会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叙事方式,讲清楚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讲清楚中华文明与其他文明长期交流互鉴的历史事实,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中国的传承发展。要把历史中国与当代中国贯通起来,既展现中华文明悠久深厚的历史积淀,也呈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国际观众从文化遗产中看到当代中国人民的精神世界、审美追求和价值选择,认识一个既赓续古老文明又充满现代活力的中国。鼓励中外博物馆围绕共同关心的文明主题开展联合研究、共同策展和人员交流,推动博物馆交流由文物借展向知识共创、叙事共建和价值共鸣深化。善于运用融通中外的展览语言和表达方式,在文明平等对话中展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立场、国际视野、时代特色的文明叙事体系。
(作者: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研究馆员)
责任编辑:薛 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