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理论,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法治以刚性规则划定行为底线,德治以柔性教化涵养内心自觉,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必须持续深化对法治与德治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论认知,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和一体落实,努力构建良法善治、崇德向善的社会生态。
一、深刻理解法治和德治关系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这一重要论断精准揭示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性。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德治国,就是党在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运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功能和力量,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引导、滋养作用,以德正风气、聚共识、筑根基。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绝非法治与德治的简单叠加,而是两者的功能互补和有机融合。法治划定社会行为底线,德治树立社会文明标尺,两者辩证统一、缺一不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法治和德治关系的科学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主要方面。
法律和道德都是重要的社会规范。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服务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两者既具有共同的规范功能,又在产生逻辑、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重在外在约束;道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发挥作用,重在内在自律,两者统一于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治理目标。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法律和道德相互支撑、互为保障。道德是法律有效实施的人文根基,缺乏道德滋养的法律,只会沦为冰冷机械的条文,难以真正落地生效。道德教化培育规则意识,厚植法治运行的社会人文土壤,推动人民群众从内心深处认同并自觉遵守法律。法律是道德落地生根的制度保障,道德倡导的真善美,若无刚性制度兜底,极易在利益冲击下失序失守。法律是底线的道德,针对失信失德问题,通过强化惩戒约束,建立诚信褒奖与失信约束机制,以制度力量守护道德底线。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国家治理需要法治和德治协同发力。国家治理是覆盖社会运行全领域的系统工程,单纯依靠法律强制或道德教化都难以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有序运行。历史反复证明,专任刑罚则民无羞耻,专任德教则无力惩恶。国家治理既要以法治的刚性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又要以德治的柔性凝聚社会价值共识;既要立足当前精准解决突出治理难题,又要着眼长远培育社会文明根基。只有统筹法治硬约束、德治软引导,整合制度规范与价值教化双重资源,才能形成刚柔并济、标本兼治的治理合力,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能,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长久支撑。
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维护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面对当前网络乱象、诚信缺失、群体矛盾等群众关切的社会痛点,单一道德劝导和单纯法律惩戒都无法有效应对。只有坚持德法并举,同时发挥德治的事前预防作用和法治的事后惩治功能,才能既从根源消解矛盾滋生土壤,将风险化解于萌芽或未发,又对已发生的失范和违法行为精准追责,快速遏制风险扩散蔓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定有序、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支撑。良法善治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而“良法”的一个核心标尺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均离不开道德引领:立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核,强化公序良俗的价值导向;执法兼顾法理与情理,防止简单机械执法;司法以裁判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守法依托道德自觉筑牢思想防线,引导全体人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脱离道德支撑的法治体系,必然缺失价值灵魂,难以凝聚全社会共识。坚持德法结合,才能实现良法善治,筑牢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
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科学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这条道路拒绝“去道德化”的西方法治模式,实现了人民性、法治性、道德性的有机统一。只有坚持法治与德治协同发力,才能守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立场,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正确方向稳步前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西方法治虽然也存在“恶法非法”的主张,但其过分强调程序正义而弱化实质正义;深受资本逻辑制约,法治运行难以摆脱资本利益的深刻影响;信奉极端个人主义,容易造成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失衡;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在实践中容易异化为党派博弈,造成治理内耗。这些难以克服的内在局限,始终无法破解法律规则与价值内核脱节、制度约束与道德认同割裂的深层困境,导致治理手段单一、治理效能衰减。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理论,创造性破解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固有局限 ,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度结合,是坚持“两个结合”的生动典范,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为实现良法善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根本保障。
二、传承弘扬中国历史上德法合治的实践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德法合治是中华法系的鲜明特色,是中华民族治国理政的智慧结晶。不同于西方“法律与宗教并行”的治理模式,中华法治文明走出了一条不靠神权的礼法并举道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德法融合治理模式,为新时代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提供了深厚历史滋养。
一是“明德慎罚”,秉持宽严相济治理理念,反对单纯依靠刑罚。西周时期,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理念,主张治理国家既要彰显德行、推行教化,又要慎用刑罚、避免滥杀。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道德教化能让民众形成羞耻之心,从根源上减少违法犯罪。董仲舒系统阐释了“德主刑辅”、“大德而小刑”原则,将道德教化置于主导地位、刑罚处罚作为辅助手段。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吸收中国古代重教化、慎刑罚、以德防罪的治理理念的同时,确立了法治和德治辩证统一关系,将传统“恤刑”、“慎罚”等法律文化转化为“宽严相济”的治理理念,把传统道德教化升级为社会主义全民道德培育,实现了传统慎刑智慧与现代民主法治的深度融合,赋予“明德慎罚”思想人民性、时代性内涵。
二是“礼法合一”,让法律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支撑法律实施。春秋时期,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同时,强调“礼义廉耻”。荀子融合儒法思想,明确提出“隆礼重法”,将礼义道德与法律规范紧密结合。汉代以后,儒家道德伦理逐步融入法律体系,《唐律疏议》正式确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原则,将“孝悌忠信”等儒家道德核心内容转化为法律条文,成为中华法系的典范。借鉴中国古代“以礼入法”的千年实践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同时剥离传统礼法中维护封建尊卑、宗法专制的糟粕,要求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在传承“礼法相融”治理精髓的基础上构建出现代法治文明新模式。
三是“综合为治”,统筹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多元手段,推进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中国古代强调“礼乐刑罚,综合为治”。国家层面以法律定分止争、以礼教教化百姓,基层依靠乡规民约、家规家风开展常态化约束。道德教化前置开展源头预防,法律惩戒后置处置极端失范行为,同时依托宗族、乡里自治力量化解基层矛盾。《大明律》、《大清律例》以儒家道德为立法核心,通过乡规民约、家族伦理强化基层道德教化,形成了“国家法律”加“民间道德”的双重治理体系。在借鉴这些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到“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必须打通法治顶层设计与基层道德教化、群众自治的联动通道,坚持党领导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把传统“综合为治”升级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基层矛盾源头化解制度。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基础上,统筹法治、德治、自治、共治等多元手段,推进基层社会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主张,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对传统德法合治的实践智慧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辩证取舍、推陈出新,将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现代德法合治体系。
三、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更好推进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当前,全面依法治国迈入纵深推进的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此同时,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呈现出新表现新特征,成为国家治理亟待破解的现实课题。比如,市场领域诚信缺失、制假售假、数据造假屡禁不止;网络空间网暴造谣、流量至上、“饭圈”乱象滋生;社会生活公德淡漠、行业失德时有发生。破解这些时代难题,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法治与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双向发力、双向赋能。
更好地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只有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氛围。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认同。引导人们厘清权利与义务边界,破除人情大于规则、私利优先于公德的错误观念,不断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内在自觉。用社会主义道德涵养孕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将法治文化建设融入文化强国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度融合。
更鲜明地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必须把崇德向善的价值导向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让美德有制度撑腰、失德有法律约束。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把群众广泛认同、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美德善行,完善法律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通过严格执法彰显惩恶扬善的鲜明价值立场,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道德失范领域,推进常态化执法,防止“法不责微”导致失德行为蔓延。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核心功能,在案件审理中统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旗帜鲜明保护见义勇为、诚信履约行为,严厉惩处背信弃义、损人利己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更有效地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只有用法治手段整治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才能在全社会树立鲜明的是非善恶导向。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紧跟数字时代、市场经济新场景,针对平台垄断、大数据杀熟、直播低俗营销等新型失德乱象,完善配套立法,明确行为边界与惩戒标准,填补新兴领域道德治理的法律空白。对造谣诽谤、恶意讹诈、网络暴力等突破道德底线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败德违法成本。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失德失范行为,明确惩戒标准,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形成“守信者受褒奖、失信者受惩处”的良好局面,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不断提升。
更好地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领导干部手握公权力,如果法治观念淡薄、政德修养缺失,极易出现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失德失范等问题,不仅损害法治权威,更会败坏社会道德风气,产生上行下效的负面传导效应。领导干部发挥尊法崇德的“头雁效应”,才能带动全社会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风尚。抓实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培育提高工作,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守法常态化、制度化机制。推动领导干部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等法治观念,杜绝人情干预司法、随意变通法律等行为。持续强化党员干部政德建设,把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贯穿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完善干部德法双重监督体系,将道德品行、家风建设纳入巡视巡察、日常监督内容,对失德失范、违法乱纪的干部严肃追责问责。
着力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要真正落地,离不开全社会对法治的真诚信仰和自觉尊崇。道德建设为法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从思想根源消除违法动机,筑牢法治建设精神底座。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智慧,与现代法治理念高度契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系统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崇德尚法、诚实守信、家国一体、邻里互助等精神内核,推动中华传统美德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常态化开展道德模范、时代楷模先进典型宣传,以榜样力量引领社会风尚。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以优良家风涵养个人品德、支撑社会公德,抵御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成为全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回应时代命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标识,更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新时代新征程,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持续深化对法治和德治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把握,正视市场经济、数字社会转型中的各类道德治理难题,统筹用好法治刚性约束与道德柔性教化,不断将德法合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坚实稳固的根基。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国际传播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杨绍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