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精准科学的问责机制
王 鹏
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关键在严、要害在实。责任就是军令状,没有问责,责任就难以压实,担当就容易落空,权力运行就可能失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要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真正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其重要功能就在于以强力责任追究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我国自古便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政治传统,对官吏责任的追究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古籍中就不乏“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之司徒”、“蛮夷滑夏,寇贼奸宄,则责之司马”、“沟渎壅遏,水为民害,田广不垦,则责之司空“等记载,要求各级官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失职失责承担相应责任。此后,从监察制度的日臻成熟,到台谏制度的不断完善,再到考成法的严格执行,失职必问、滥权必究的治理理念贯穿于数千年国家治理实践,积淀为深厚的制度文化基因。
马克思主义政党是肩负崇高使命的先进政党,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就是“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党的领导干部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其本质是责任而不是特权。这就决定了权力行使必须服务于人民利益、服从于党的奋斗目标。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担当也要越大。而问责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保障。
回望党的百余年奋斗历程,问责制度始终伴随管党治党实践的推进而逐步发展完善。1928年党的六大党章关于对党组织和党员“指责”的规定、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关于撤换个别不履责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条款,已蕴含问责的早期因子。新中国成立后,出台党内处分相关法规,搭建起追责问责制度的框架雏形。党的八大党章确立的纪律处分5种形式,奠定了日后党纪处分体系的基本格局。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明确提出责任追究的概念。此后,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明确了责任追究方式,1998年《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列出7种追责情形。2004年,问责制的表述首次出现在党的文献中。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颁布,这是党内法规首次明确问责的概念及情形、方式、程序。到党的十八大前,涉及问责内容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有很多,但也存在内容不聚焦、表述不统一、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制度效能有待进一步整合提升。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问责工作摆在管党治党的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强调“健全精准科学的问责机制,层层传导压力,以责任主体到位、责任要求到位、考核问责到位,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位”;强调“对失职失责的典型问题要盯住不放,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工作”。这些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事关问责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既阐明原则方向、又明确实践要求,是习近平党建思想的重要内容,为做好问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制度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成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将“问责”正式写入党章;2019年问责条例修订后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情形、规范程序;此后,2020年《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与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配套制度相继出台,形成了一整套覆盖全面、衔接有序、运行有效的问责制度体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党组织坚持严字当头、权责统一,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同时也要看到,当前问责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较为突出的是问责泛化简单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问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的问责主体不担当、缺位错位,把问责看成仅仅是纪委的事,被动问责多、主动问责少,甚至搞“凑数式问责”、让班子成员“轮流坐庄”;有的问责对象不精准,没有聚焦“关键少数”,把问责等同于“找人顶责”,问下不问上、问小不问大,拣“软柿子”捏,甚至让基层干部“背锅”;有的问责程序不规范,重数量轻质量,“求快不求准”,未充分调查核实便仓促定调;有的以问责代替整改,“一问了之”,不督促问责决定执行,不推动开展整改整治,问责“后半篇文章”付之阙如;等等。这些问题,反映出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问责上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会担当。表面上看是作风问题、能力问题、方法问题,深层次地看,根子还在于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无论是把问责数量当作“政绩”、以“走量”彰显“作为”,还是把问责当作推卸自身责任的“挡箭牌”、面对复杂问题简单“一刀切”,都是对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敷衍塞责,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背道而驰,从根本上背离了党性原则,最终必然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进入关键时期。越是使命光荣、任务艰巨,管党治党越是一刻也不能松懈,越需要通过用好问责这一利器来正风肃纪、传导压力、激发动力。这就要求我们以习近平党建思想为指引,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等突出问题,着力健全精准科学的问责机制,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知责担责履责中干事创业。
健全精准科学的问责机制,首先要抓好各类问责主体。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从现实情况看,各类问责主体作用发挥还不平衡,有的主动担当意识不强,有的协同配合不够紧密。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要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敢于较真碰硬,谁不落实责任就问责谁,该问到哪一级就问到哪一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切实把严的氛围营造起来、把正的风气树立起来。
问责对象精准是精准问责的前提。问责条例明确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之所以要盯住这些重点对象,是由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管党治党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好了,才能以上率下、层层传导,使问责更有权威性和说服力。要厘清重点对象权责边界,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是谁的责任就问责谁,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对待,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让人口服心服,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特别是要防止把问责对象不当延伸至一般干部,坚决纠治问责中的“看人下菜”、避重就轻等偏差,确保问责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程序严密、标准科学,是提高问责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问责是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不能凭主观臆断,更容不得半点虚假,必须严格依规依纪进行。这既是对被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负责,更是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相衔接,增加了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给予相应处分的规定,目的就是防止问责泛化滥用。要牢固树立纪法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细化问责情形,规范问责程序,健全内控机制,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应当看到,问责的目的不是束缚干部手脚、把人管死,而是为了纠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激励讲忠诚、敢负责、勇担当、善作为。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以精准规范问责推动干部更好担当作为,最大程度释放制度的正向效应。
问责的效果,最终要体现在促进工作改进与提升上。作出问责决定,只是完成了“前半篇文章”;推动问责决定落地,督促被问责对象深刻汲取教训进行整改整治,做好被问责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问责的“后半篇文章”。做深做实“后半篇文章”,才能避免“一问了之”,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要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完善以案促改机制,努力做到问责一个对象、剖析一类问题、堵塞一串漏洞、教育一批干部。做好被问责干部跟踪回访,既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汲取教训,又教育引导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滥用问责、不当问责问题,不断提升问责工作精准化科学化水平。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





